第97章 代飞工具
突然,苏妲己的俏脸腆红了起来。毕竟在这个封神的世界里,还是古代,未婚男女独自一室还是让人感觉到害羞的…… 听到师父这话的哪吒李三,心里真的是感激得不要不要的了! “叮!”系统那中性的声音,在哪吒李三的脑海里响起:“本系统发布最新任务,请宿主想办法让苏妲己跟宿主一起进入乾元山金光洞中进行修炼,完成任务后,宿主将得到200点快速穿越值的奖励。” 哪吒李三一听,系统又这么贴心地在自己脑海里,发布了这个不用发布任务他都很想去做的任务后,自然很高兴。 呵呵…… 正好可以一举两得啊! 哪吒李三立即利用自己现在的个子比较矮小、长得也还是个半大小孩子的相貌这些优势, 他对着比自己高出了一个头多的绝世美人苏妲己,奶声奶气地说道: “小师妹,我一个人进入洞中, 好怕黑的。 既然师父都已经安排了,是让你和我一起进入乾元山金光洞中继续闭关修炼, 那么,你师妹你陪我一起进去,好不好啊?” “呃?!”苏妲己一点也不傻,反而是冰雪聪明的那种美女,她若是第一次见到哪吒李三这般卖萌的样子,一定会喜欢上这个长得很可爱的小弟弟…… 不过,她可是见到了哪吒李三是如何狠厉地救下她的魂元, 以及,之后哪吒李三表现出了不同于一般小孩子的那种老成做事方法。 甚至,在这乾元山的太乙真人的门下,不还是这小孩子模样的哪吒李三来当大师兄吗? 更甚者,苏妲己也还清清楚楚要地记得,就在刚刚不久之前, 她被哪吒李三强行地抱着跳进了满池灵水的荷花池后, 这位模样还是小孩子的大师兄哪吒李三,表现出来的那种成人的意识反应,以及成人般的行事风格。 这一切,都让苏妲己从根本上就不相信,这位大师兄的心智是一个小孩子。 苏妲己并没有直接回绝哪吒李三,她转过身,想跟师父太乙真人说不想进入洞修炼…… 就在这时,哪吒李三快步瞳到了苏妲己的面前,小声地说道: “小师妹,你忘记在恩州驿之事了吗?” “呃?!”苏妲己被哪吒李三旧事重提后,她用皓齿咬着红唇,目光恨恨…… 她一直也没有忘记,她还有个仇敌,那就是夺舍了她肉身的那只通体雪白的狐狸精。 哪吒李三为了完成系统发布的最新任务,又煽风点火地说道: “在这个世界里,是什么才能保全好自己甚至是家人和族人呢? 那只有实力! 而现在,咱们的师父太乙真人给了你我一次闭关修炼,或许再次提高实力的天赐良机,小师妹你想放弃掉吗?” 苏妲己用她那皓齿咬着红唇更紧了,她的目光坚定了起来…… 她点了点头,说道:“我同样跟大师兄,一起进入金光洞内修炼。” 哪吒李三面露笑容,满意地点了点头。 这时,青鸾看到自己依靠的大老爷面带微笑,正好是提及自愿留下来的最好机会。 “大老爷!”神鸟青鸾匍匐着来到了哪吒李三的脚尖前,哀求道:“青鸾我,多谢大老爷您打死了石矶娘娘,求我逃出了魔窟。 方才,太乙真人想让青鸾我离开这乾元山,可是,青鸾我是一只知恩图报的鸟。 故而,青鸾我一定要留下来,侍候着大老爷您的。” “呵呵……”哪吒李三笑了。 其实,哪吒李三当然看出了青鸾不想走的真实目的。那就是,这只修为尚低的青鸾,是想抱大腿,然后再在这灵气充足之地-------乾元山进行修炼,好快速地提升修为。 不过,有时看破,不一定要拆破。 哪吒李三伸出手,抚摸着青鸾的鸟头,又捏了捏肉呼呼的五彩鸟冠…… 他转回身,对着苏妲己说道:“小师妹,我的这只神鸟,不错吧?” 苏妲己当然不是第一次看神鸟青鸾了,她在太乙真人“玩火自焚”前在池边练剑时,她就看到了在师兄哪吒李三是骑着这只神鸟青鸾(当然青鸾下面还踩在了花龙敖丙的龙背上)。 当然,苏妲己就打心眼里喜受这只如此漂亮的大鸟了!!! 她点了点头,回答道:“大师兄,你的这只神鸟,真的很好看的呢!” “呵呵!”哪吒李三笑着说道:“小师妹,你若是喜欢我的这只鸟,就送给你了!” “啊?”苏妲己惊讶不已,她是亲眼看到了神鸟是能驼着人飞行的,而且这只大鸟又如此的漂亮,还能跟用人语聊天,真的是从心眼里喜欢啊! 但是,苏妲己并不敢想要。她有些担心自己,会被这位心里年龄明显地大于生理年轻的大师兄,给算计了。 哪吒李三装作小大人模样,翘脚伸出手臂,轻轻地拍了拍苏妲己的肩膀,犹如首长在慰问战士时的居高临下,诚意满满地说道:“小师妹啊,你现在所学到的充其量也就是轻功罢了,你没有个代步飞行的坐骑怎么能行呢?”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